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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6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邮件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日期: 2024/01/17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邮件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音乐作品《你是我的全世界》(以下简称“涉案音乐”)在全球范围内的短视频及类似平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但在2020年2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快某网站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的以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短视频,此后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快某网站运营主体发送侵权通知函,要求其作出处理,但均没得到处理。2021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快某网站运营者快某公司和主办单位华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查证,虽然该短视频系用户自行拍摄上传,也即快某公司和华某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快某公司和华某公司作为快某网站的运营者,在接到电子邮件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并未及时根据证据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点评人:许诺,法学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