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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7期【建诺每日法评】:擅自链接他人网站营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 2024/01/18


擅自链接他人网站营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系甲网站的运营者,其所有的某字体素材在业内具有高识别度。他人付费成为甲网站会员后,可以免费下载该字体素材,甲网站通过收取会员费营利。后原告发现,乙网站通过技术解析甲网站链接,向他人提供低价充值后可下载正版某字体素材的服务,并鼓励用户邀请其他用户注册乙网站进行分成,进而获取更多利益。原告通过工信部备案查询到,乙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某道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其唯一股东为某众公司。另查明,乙网站的收款主体为某网络工作室。在原告提起诉讼前,乙网站也注销了。
       原告认为,乙网站给原告造成了包括会员费收入、用户流量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损失,获得了非法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工作室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网站通过技术解析甲网站链接,向他人低价提供某字体素材下载服务的行为未取得原告授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乙网站的收费主体为被告某网络工作室,故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网络工作室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擅自链接他人网站营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