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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9期【建诺每日法评】:租客拖欠租金,房东能否扣留租客的财产?

日期: 2024/01/20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能否扣留租客的财产?

       张女士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王某,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为一年,每月1号缴纳当月房租。谁料,王某从第二个月便开始拖欠租金,每每张女士向王某催收租金时,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直接无视张女士的催收行为。迫于无奈,张女士只好更换了租赁房屋的门锁,并扣留了张某放于房间内的一台电脑,要求王某结清租金后才能取回。在此情况下,张女士扣留王某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张女士扣留王某电脑的行为看似合理合法,但实则不然。留置权的目的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允许债务人任意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为此,《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对留置财产进行了限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张女士与王某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王某的电脑不是租赁关系的标的物,与房屋租赁不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张女士无权扣留王某的电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还规定了除外情形,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的,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