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267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法定代表人“私贷公用”,企业或共担还款责任

日期: 2024/01/28


非法定代表人“私贷公用”,企业或共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货运公司大股东和实控人郑某作为借款人向张某出具10万元借条,载明“用于货运公司资金周转”用途,郑某签字,并加盖由其保管的货运公司公章。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法定代表人“私贷公用”情形,当满足借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权、权利外观可归责企业自身、出借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及借款用途明示用于企业等四个构成要件时,应认定符合前述规定目的,亦应由企业与借款个人共担还款责任。②本案中,张某将案涉借款支付给了货运公司,案涉借条中已载明借款用途系用于货运公司资金周转,其盖有货运公司公章。货运公司自认,郑某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货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确认借款用途,且收款账户及支付利息均是由货运公司账户进出,故判决郑某、货运公司偿付张某借款及利息。参考案件: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2022)闽0211民初3845号“张某诉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综上,非法定代表人“私贷公用”满足借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权、权利外观可归责企业自身、出借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以及借款用途明示用于企业等四个构成要件时,应由企业与借款个人共担还款责任。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