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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6期【建诺每日法评】: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还能对该公司股东名下财产继续执行吗?

日期: 2024/01/27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还能对该公司股东名下财产继续执行吗?

       a公司与b公司、甲(b公司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人民币100多万元,b公司的股东甲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冻结了甲名下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甲在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在b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其作为股东应补交的出资应属于b公司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向b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法院对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应中止。
       法院认为,因执行案件立案前,法院已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和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的规定,法院应中止对甲的强制执行,a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异议人甲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该执行程序。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