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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5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房屋产权登记的家庭成员无法基于对房屋的出资请求分割房屋

日期: 2024/01/26


未经房屋产权登记的家庭成员无法基于对房屋的出资请求分割房屋

       靳某某与李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1年12月离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前李某某与他人育有一女刘某。李某某与靳某某原有一套房屋被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共5人,包括靳某某、李某某、刘某以及靳某某的父母。2017年9月,李某某收到属于其与靳某某、刘某三人的拆迁补偿款70万余元。2017年10月,李某某用该拆迁补偿款从案外人张某处另行购买一套房屋。2017年11月,李某某与靳某某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产权证信息显示双方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李某某、刘某现起诉靳某某,要求三人对房屋均等分割。靳某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依法分割,但刘某无权参与分割。双方同意以90万元价格对房屋进行分割,不申请评估。李某某、刘某表示要房子,靳某某表示要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和靳某某已经离婚,双方共有关系基础丧失,李某某有权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李某某与靳某某,刘某并非产权人,刘某不因其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以及购房款中有属于其应得的拆迁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要求分割房屋。刘某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就拆迁补偿款向李某某、靳某某另案主张权利。结合双方意愿,遂酌情判决,房屋归李某某所有,靳某某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李某某补偿45万元给靳某某。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的出资款来源于拆迁款,刘某对该拆迁款享有权利,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登记权利人为李某某和靳某某,刘某并非产权人,本案纠纷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认定未登记的家庭成员享有所有权。如果刘某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申请更正登记以及通过异议登记后提起诉讼。虽然刘某无法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但其有权就转化为购房款的拆迁补偿款另案向二人主张债权,法律并未禁止子女对父母主张权利。



点评人:吕巧兰,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