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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1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吗?

日期: 2024/02/01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吗?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王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事实经过: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王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9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20年,王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购房款13万元。同年,王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在结婚前,王某一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李某对此应早已知情,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王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王某在婚前购买楼房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王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