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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期【建诺每日法评】:“私家车”变“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

日期: 2024/02/03


“私家车”变“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
 
       2020年8月,李某驾驶小汽车碰撞行人顾某,顾某受伤住院,损失合计20万元。《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李某全责,顾某无责。李某为其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使用。事故发生后,顾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保险公司主张李某事发时在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将小汽车用于营运,不属于家庭使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免责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予赔付。法院查明李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账号,每日频繁连续接单,认为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符合免责免赔情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顾某的损失由侵权人李某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免责免赔条款加黑加粗,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尽提示告知义务,免责免赔条款成立并生效。李某每日在网约车平台频繁连续接单,小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该增加的危险超出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能够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且李某未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因此,对于顾某主张的损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免赔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予赔付,应由实际侵权人李某赔付。
       在此提醒通过网约车平台将“私家车”变“网约车”的车主,为爱车购买保险时要注意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以及保险合同的免责免赔条款,避免事故发生后难以获得理赔。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