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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4期【建诺每日法评】:诉请最终被驳回,是否属于申请保全错误

日期: 2024/02/05


诉请最终被驳回,是否属于申请保全错误

       2022年,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合作费等,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支付费用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后经法院审理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乙公司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有错误”。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系基于客观存在的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纠纷诉讼案件,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且,申请保全数额并不超诉求范围。其次,甲公司在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时无法预知诉讼结果,也不能要求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认知程度达到与法院审理裁判结果一致的程度,故不能以生效的裁判结果倒推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最后,乙公司主张存在利息损失,但缺乏证据证明前述事实。因此驳回乙公司的诉请。
       诉请被驳回,并不能倒退保全错误。一般情况下,只有恶意诉讼,不存在基础事实,才能认定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认定为保全错误。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