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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5期【建诺每日法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扩大为最先立“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

日期: 2024/02/06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扩大为最先立“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

       案情简要: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于2021年7月30日,A公司在其所在地的甲市法院起诉B公司,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甲市法院立了诉前调解。2021年8月12日,B公司在其所在地的乙市法院起诉A公司,乙市法院立案受理。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相关案件应该合并审理。两地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甲市法院认为其是最先受理的法院,并同时立了诉前财产保全。乙市法院则认为甲市法院立诉前调解并未通知B公司,违反了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不应以此抗辩为最先立案法院。两地法院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因此,甲市法院和乙市法院均有管辖权。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两个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先立“诉前调”的法院可以视同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甲市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该案先于乙市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因此,甲市法院作为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该案的管辖权。乙市法院应该将其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甲市法院合并审理。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45号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