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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期【建诺每日法评】:警察查房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日期: 2024/02/13


警察查房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近日,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背铐至派出所》的文章引发关注。据了解,被铐走的是实习律师赵孔亮,他称,自己因为让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件被用手铐强制带走。2月2日,菏泽市公安发布通报,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那么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如何在警察查房时保障自己的权利呢?涉及到的相关法条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此当有警察要求检查住所时,我们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举重以明轻,本案不存在可以使用手铐的情形,人民警察尚且不能使用,协警、辅警更加不可以。
      因此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从内心尊重公民的权利,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希望大家也能通过以上法条维护自己的权利。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