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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9期【建诺每日法评】:分期还款情况下有一期未偿还,债权人能否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日期: 2024/02/20


分期还款情况下有一期未偿还,债权人能否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人分期偿还利息和本金,但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其中一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本金和利息,分期还款是借贷双方对履行方式的约定,债务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的需求在于收回借款本金及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其中支付利息则是债务人换取并使用借款的基本代价。如果存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的情况,则构成对借款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实则破坏了合同确定的履行秩序,影响了合同原本预期经济目的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基于上述预期违约的规定,在债务人未能履行支付利息这一主要合同义务时,该违约行为已实质上影响到合同的整体履行,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通知债务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