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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8期【建诺每日法评】:将代持他人股权(份)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日期: 2024/02/19


将代持他人股权(份)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基本案情:2014年,王某成立目标公司并由陈某代持70%股权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让另一朋友潘某另代持30%股权。2016年,王某向陈某交涉要求按实际股权变更股东登记、收回公司印章,遭陈某拒绝。陈某还将其保管的代持股协议原件偷走,否认代持股协议存在并在上面签过字。2020年,王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实际上系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委托人,后者是代理人。名义股东将隐名股东股权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不仅辜负了隐名股东信任和委托,还侵害了实际出资者财产权。股权具有经济价值,能被归入财产性利益,其被名义股东代持后,完全被管控,在证据缺失情况下,易被名义股东占为己有,难以通过民事途径被恢复原状,故股权可成为侵占犯罪对象。本案中,王某提交其与陈某所签代持股协议虽系复印件,但目标公司会计与王某交接单及相关证据能证明代持股协议客观性。陈某基于委托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经委托人多次催讨,拒不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法院判决如下:陈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确认陈某在目标公司所持70%股份为自诉人王某实际所有,相应实存股东权益由陈某一并退赔。
       综上,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份)可被认定为隐名股东财物,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份)非法占为己有,侵害了隐名股东财产权,可构成侵占罪。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