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287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日期: 2024/02/18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甲出借给公司的款项均汇入了公司股东乙账户而后上述大部分款项又汇入股东丙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公司又通过乙、丙等股东账户向甲偿还借款。与此同时,公司的账户与乙、丙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虽公司、乙、丙称公司实际控制乙、丙等股东账户,但难以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将因此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专注民商事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