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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6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日期: 2024/02/17


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者尚某请求确认其与广州A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尚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尚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广州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应适用该法规定;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尚某于2009年1月离职时则应当知道广州A公司有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亦应当知道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争议。但直至2019年10月24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尚某于二审期间提交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9月4日出具的《业务受理回执》,不能证明仲裁时效至2010年1月届满前存在中断之情形,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据此,省高院依法驳回了尚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律师提醒各位劳动者应当在知道自己权利收到侵害时,尽快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主张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时过境迁,如经过时间太长,证据亦可能会灭失,从而为劳动者维权增加难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  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