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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转移房产,“净身出户”就能逃避债务吗?法院判了!

日期: 2024/02/23


离婚转移房产,“净身出户”就能逃避债务吗?法院判了!

       为了逃避债务,有人竟自作聪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若债权人遇到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呢?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13年和2014年期间,张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谈某借款19万元。之后,张某仅偿还4.45万元,余款一直拖欠未还。
       2022年5月,谈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谈某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上诉,同年9月,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另查明,2021年10月,张某和妻子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某小区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再查明,该住房于2020年11月登记在两人名下。2022年10月,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刘某名下。
之后,谈某就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张某为逃避债务,与妻子离婚并转移了房产。
       2023年3月,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离婚协议书中“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被告提出该案的诉讼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从谈某提交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22年12月12日出具的查档证明可以看出,谈某于2022年12月12日知道了张某和刘某离婚协议中处分涉案房产的事实,其于2023年3月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
       二、诉争房产权属性质应如何认定,原告谈某的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故涉案房产所有权归两人共同所有。
       张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在借贷诉讼一审前,但房屋转移登记发生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在对外欠债的情况下,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刘某所有,实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对谈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笔者提醒: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撤销财产处分约定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