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293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公司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日期: 2024/02/24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公司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2016年4月6日,汪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先后担任营销总监、副总等职务,基本工资每月1.1万元。202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是汪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直到2022年11月30日,公司向汪某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即日起解除汪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汪某收到通知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分歧,协商未果,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汪某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期满,后未续签,但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此时,只能认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劳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而劳动者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梁兴永,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