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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0期【建诺每日法评】:师傅领进门,修行需留心

日期: 2024/03/02


师傅领进门,修行需留心

       林师傅自2015年起开店从事空调拆装业务。小邹自2016起在林师傅处当学徒工学习拆装空调,林师傅向小邹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2017年,赵老板要求林师傅将家中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并安装到其他地方。在为赵老板安装空调时,为了方便,林师傅决定将主卧室内待安装空调旁的窗户玻璃取下,其后,林师傅与小邹共同将赵老板主卧室内的挂式空调安装完毕。安装该台空调期间,林师傅与小邹均系上了安全绳,但均未戴安全帽。在安装好该台空调后,林师傅让小邹与赵老板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小邹在赵老板协助下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并准备用螺丝固定玻璃。在安装玻璃时,为便于操作,小邹从该主卧室的窗户处钻出去站在窗台外托住玻璃,赵老板则站在主卧室内的窗户旁拧螺丝。因林师傅已将安全绳收走,故在安装玻璃时小邹并未系安全绳。因赵老板拧螺丝的时间略长、小邹无力长时间托举住玻璃而不慎从该窗户外摔落至地面受伤。小邹遂将林师傅、赵老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林师傅向小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六万元;2、赵老板向小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三百元。
       法院认为:小邹在林师傅处当学徒工提供劳务听从林师傅安排,并每月从林师傅处获得600元生活费,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小邹与林师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林师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仅为小邹提供安全绳而未提供安全帽,且安排小邹进行玻璃安装时将安全绳收回,亦未在现场指挥、监管,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尤其小邹当时系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且仍为领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林师傅作为师父且系成年人,应当尽到更详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林师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邹在被安排安装玻璃时,明知应当系安全绳却过分自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者,尤其是对领取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更应对其整个提供劳务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学徒工正确、安全地提供劳务,未尽到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监管义务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出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