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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1期【建诺每日法评】: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返还全部借款?

日期: 2024/03/03


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返还全部借款?

       李某与张某是是同事,2023年5月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23年6月30日前至少偿还5万元给张某,剩余15万元在2023年11月30日前每月偿还3万元。但李某最终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给张某。于是,张某于2023年9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0万元借款。在仅有部分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上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明,或以其行为表明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预期违约事项为主要债务,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借款未全部到期,但李某存在多笔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况,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所以,张某要求李某提前返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