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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7期【建诺每日法评】: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的解读

日期: 2024/03/09


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的解读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学生权益,整顿校外培训市场中的不规范办学等不良行为,2023年出台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如下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有线下专门场所或线上特定平台,拥有至少两名从业人员和相应组织结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变相进行学科类校外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凡以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等形式有偿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等场地进行“一对一”、“一对多”培训,或者以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进行有偿学科类校外培训,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3.提供场所支持违法培训活动
       明知存在违法校外培训活动,仍提供场地支持;网络平台运营者明知用户通过其平台违法开展线上培训,仍提供服务的。
       4.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
       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除了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等。
       5.其他违法行为
       如超前超标学科培训、违反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与招生方式、违规收费、线上培训包含无关网络游戏内容、违法违规广告发布、擅自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等。
对于以上各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相关部门将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停办、退款、罚款等处罚措施。提醒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自律,家长与学生需提高辨别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点评人:卢春燕,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