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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期【建诺每日法评】:擅自在网络公开他人信息、隐私等致使他人“社死”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 2024/03/08


擅自在网络公开他人信息、隐私等致使他人“社死”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16日,一位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某校女教师与一名高一男生的微信聊天截图,其自称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的丈夫,并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该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立即引发广泛关注。其微信聊天截图达几百页,并附带图片,由此可以得知该教师所在的学校以及名字,该女教师可谓是“社会性死亡”,当公众都在关注女教师时却忽视了该丈夫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名女教师丈夫在网络公开女教师的聊天记录,并公开了男学生的真实姓名及照片,已侵犯了女教师及该名男学生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如经查实,女教师丈夫系捏造事实,则构成名誉侵权;而即便女教师出轨是事实,但其丈夫在网上大范围曝光,存在严重的侮辱之意,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侮辱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也要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权,我们在“吃瓜”的时候,也要注意甄别信息真假,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点评人:吕巧兰,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