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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5期【建诺每日法评】: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日期: 2024/03/07


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责任。
  2017年4月,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该银行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资金金额300万元,年利率7%,24个月到期。截至2019年10月14日,谢某仅收到收益款46万元余元及清盘款项5万余元,此后再无进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推荐、销售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尽到适当性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在缔约合同过程中,缔约双方均应树立风险意识而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管理期限为24个月,至2019年5月已届满,但至2022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仍未能收回投资本金,原告的实际损失已产生。被告在推荐过程中未能尽到适当性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多年的投资经验,就关系到自身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也应引起注意,并确保自己可以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后再签字确认,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谢某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5%的责任,银行应当承担6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谢某损失19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涉案银行作为案涉金融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推荐、销售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尽到适当性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和风险。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了解客户,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二是告知产品,向金融消费者告知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三是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产品推荐、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购买理财产品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存在的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理财产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委托销售机构,在向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时务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充分释明,履行适当性义务。如果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