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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期【建诺每日法评】: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理解

日期: 2024/03/06


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理解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从罚款的设定、实施、监督作出全面系统规范。今天,建诺律师先从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这一方面入手,跟大家一起探讨《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另外,《意见》也规定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因此,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执法过轻过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



点评人:梁兴永,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