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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1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日期: 2024/03/13


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不再限于公司本身,而系包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允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享有等同于公司的知情权,但是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子公司主张知情权以及如何主张,仍待后续实施细则或司法实践的情况才能确定。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