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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5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哺乳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作出赔偿?

日期: 2024/03/27


员工哺乳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作出赔偿?

       2014年5月,谢某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1年,谢某因生育,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从事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谢某认为其权益受损,提起劳动仲裁,并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法院审理作出某小学需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某小学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违反了上述规定,某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点评人:梁兴永,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