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9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 2024/03/31
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甲公司在2021年9月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修订公司章程确认了增资事项,并将有关事项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2021年9月13日甲公司的股东A公司向甲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增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次日出资款以往来款的形式被转入丙公司账户,用途摘要载明“往来”。该转出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亦非基于正常的交易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A公司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并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另外,2021年9月13日甲公司进行增资时,丁进担任甲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丁进不但未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反而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对A公司的返还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