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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3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还需另外支付加班费吗?

日期: 2024/04/0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还需另外支付加班费吗?

       包薪制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时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该方式普遍存在于加班情形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人社部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是如何分析和认定的吧。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其加班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费差额。依据我国《劳动法》第47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和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具体到本案,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已超出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
       律师提醒:第一,建议用人单位在实行包薪制时注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尽量明确工资中打包的加班时间。第二,按照与员工约定打包的加班时间或员工实际的加班时间进行折算后,注意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公司在日常管理中,需关注员工实际考勤情况,要求员工在考勤记录(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签字确认。第四,在工资条等相关文件中列明员工的薪酬构成(包括加班费)并让员工确认。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