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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5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继承人的那些事(二)

日期: 2024/04/06


关于继承人的那些事(二)

       遗产分配,分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家庭关系,必须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今天我们继续来聊聊继承人的那些事!
       六、问:胎儿能否参与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七、问: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但是,如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八、问: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九、问:不属于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能否分得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十、问:无人继承和受遗赠,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父母生前身后给予子女的不只是物质财富,更有家风家教等精神财富。本期继承话题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们接下来将继续和大家聊聊继承的其他事!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