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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6期【建诺每日法评】:不动产预告登记很重要

日期: 2024/04/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很重要

        不动产交易或者他项权利的设定是否已办理登记是物权设定生效要件。但是,在不动产交易和他项权利的设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存在一定的犹豫期或者登记过程中存在时间差,而导致交易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的登记可以设立预告登记,《民法典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预告登记存在理论上的观点不一,一部分人认为预告登记不是真正的登记,不产生登记的法律后果;一部分人认为预告登记符合登记的基本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司法解释,已经确定了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实效里已经确定,预告登记具有登记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们在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或者设定他项权时,应当在确定交易后,可以先行办理预告登记,这就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在登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估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梁当利律师,建诺律师事务所当当队负责人,专长于房地产、不动产、合同纠纷的解决,特别擅长解决复杂疑难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