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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5期【建诺每日法评】:参与分配的不同情况

日期: 2024/04/16


参与分配的不同情况

       参与分配是一个过程,不是一种结果,该过程对被执行人主体身份并无特殊要求,也不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但影响分配结果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被执行人主体身份,二是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因此,需特别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参与分配,只不过分配结果将是债权人100%受偿而已;二是当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时,债权人也可以参与分配,只不过受偿方式将视债务人给付义务是否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而异(如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如系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实际上,对于普通债权而言,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不管债务人给付义务是否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均应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第一款却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用意何在?对此,可能存在的一种合理解释是: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其给付义务系由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时,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则可提高财产处置和分配效率,二则可变向鼓励受偿顺位居后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审查,从而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比例受偿。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