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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7期【建诺每日法评】: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撤销

日期: 2024/04/18


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撤销

       2019年,李某之子大李因脑梗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年事已高,故在2021年8月以赠与的方式将唯一住房无偿赠与其孙子小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完成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2022年,李某先后身患多种疾病,小李因结婚事宜要求李某搬离赠与的房屋,并多次对李某进行侮辱性谩骂,还造成部分财物受损。无奈之下,李某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小李对李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中也从未针对小李约定合同义务。但是,小李作为晚辈,理应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予行动上的关心和情感上的温暖,但小李不仅未能体谅祖父的良苦用心,反而辱骂祖父,造成部分财务受损。李某经济上、精神上都遭受严重的损失,小李已造成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了。
       李某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出撤销房屋赠与的判决。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