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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0期【建诺每日法评】: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日期: 2024/04/21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甲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该案恢复执行,甲随后以某公司股东乙抽逃出资为由,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追加乙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乙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撤销执行裁定,不得追加乙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现乙某主张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冻结的款项属于某公司,但既没有生效裁判确认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金额,也没有法律文书确定某公司可以分配的款项数额,故乙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事实未被推翻的情况下,甲申请变更、追加某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