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9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碰瓷者”的高额索赔梦成空
日期: 2024/05/10
“劳动碰瓷者”的高额索赔梦成空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厨师与餐饮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作为一名厨师频繁变换工作单位。据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王某先后与10家餐饮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平均两个月提起一起诉讼。法官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一些共性问题:王某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劳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多选择小微餐饮店入职,入职时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问题;入职后采取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辞退处理;工作时间从2天到不足5个月不等,普遍较短;王某被辞退时不表示异议,随后即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其主张数额远远高于正常工资收入。早期部分案件获得法院支持,王某因此而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在本案中,王某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其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而且与每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即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企图通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并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瑕疵,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取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利益,不劳而获,有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获取高额收入之嫌疑,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王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及民法典中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其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现实中,存在别有用心的人专门挑选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与制度的缺失,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这种现象称为“劳动碰瓷”。“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通过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获取额外利益,这显然违反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打铁还需自身硬,及时加强入职管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避免这些“劳动碰瓷者”有机可乘。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