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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期【建诺每日法评】:经过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财产,可否重启拍卖?

日期: 2024/05/13


经过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财产,可否重启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前款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执行程序中,虽然法律规定被采取查封等措施的财产在经拍卖、变卖之后仍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等措施将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债务没有偿还完,债务始终躲不过去的。上述法律规定,在最后有个“但是”,具体条文内容是“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对于经过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及时重新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