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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4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控制多家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4/05/15


股东控制多家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股东控制多家公司,多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高度混同情形,而股东通过其他几家公司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高度混同的企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