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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3期【建诺每日法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实控人之间对赌协议,一般有效

日期: 2024/05/14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实控人之间对赌协议,一般有效

       案情简介:2017年,周某与厨具公司及其实控人方某、陈某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周某投资3000万余元获得相应股权,对方承诺厨具公司2017—2019年经审计后每年营收、净利润目标,如未达到,按相应差额调高周某股权比例或给予周某现金补偿。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报告记载厨具公司内账显示三年均处于亏损状态。周某据此诉请厨具公司、方某、陈某现金补偿4761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一揽子协议为一个整体协议,对周某增资厨具公司后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包括厨具公司在获得增资款后的业绩承诺(营业额、净利润)以及未达到业绩承诺的估值调整方式,俗称“对赌协议”。协议约定既包括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亦包括了投资方与实控人对赌协议。对于后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周某现已选择股权比例不变情况下给予现金补偿,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前者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亦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不能仅以存在现金补偿约定就否定其效力,故该部分协议亦应认定有效,但周某主张厨具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能否实际履行,还应考察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厨具公司内账记载2017年至2019年均属于亏损状态,无利润可供分配,故周某主张厨具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尚不具备条件,不予支持。
       ②关于现金补偿金额,根据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现金补偿金额=投资方投资额*(当年目标营业收入或税后净利润-当年实际营业收入或税后净利润)/当年目标税后净利润,周某选择税后净利润作为计算参数,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系厨具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作出的调查报告,其中记载的内账财务数据系厨具公司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以此作为现金补偿计算参数,所得现金补偿金额将远超周某主张金额,现周某仍以4761万余元金额要求给予现金补偿,考虑到周某投入金额、时间、后期风险等因素,判决方某、陈某支付周某补偿款4761万余元。
       因此,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之间对赌协议一般认定有效,但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须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