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376期【建诺每日法评】:A公司与B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 2024/05/17


A公司与B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明确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方式,以及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规则。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添附物的所有权优先按合同约定确定归属,同时妥善解决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维护了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A公司向B公司租赁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为十年,同时约定A公司经B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固定设施、建筑物均归B公司所有。之后,A公司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2020年7月,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B公司。2020年9月,管理人通知A公司解除前述租赁合同。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车间费用、遣散工人费用、部分停产停业损失为B公司的共益债务。
       (三)裁判结果
       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添附制度的新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A公司对租赁标的物所作配套投入形成的添附物所有权依约归B公司所有。因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提前解除合同,添附物归属于B公司导致A公司存在一定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精神,B公司应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公司对A公司所负赔偿责任并非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故判决确认A公司对B公司享有普通债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