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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6期【建诺每日法评】:出借车牌需承责

日期: 2024/05/27


出借车牌需承责

       小林驾驶套牌鲁F41703号牌的货车在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小周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小冯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小林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周负次要责任,小冯不负事故责任。
       但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小德。
       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小卫,小林系小卫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在四年时间里,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在2007年小卫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小卫表示,小德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小卫还向小德借用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
       法院认为,鲁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小德,明知小卫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小德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福山公司和小德应对小卫与小林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