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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5期【建诺每日法评】: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日期: 2024/05/26


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丽丽通过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子,并于次月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却被告知因生育保险未缴满一年而不符合申领条件。丽丽这才发现自己2021年4月8日入职的A公司在2021年4月、5月均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销售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丽丽的请求,A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A销售公司诉称其已及时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并且在2021年4月19日向第三方公司递交申报材料,其已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主观过失。丽丽2021年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未依法及时缴纳的责任在于第三方合作公司,故丽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不应由A销售公司承担。
       以案说法
       A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及时足额为丽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丽丽未在生育前累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责任在于A销售公司,A销售公司虽抗辩实际由第三方合作公司负责丽丽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其已及时向第三方合作公司递交社保申报材料,但即便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约瑕疵,亦不能免除A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作为责任方应赔偿丽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A销售公司支付丽丽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