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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9期【建诺每日法评】:翻跳他人舞蹈作品获取利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日期: 2024/05/30


翻跳他人舞蹈作品获取利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王某某的古风舞蹈作品《和离书》是其多年从事舞蹈表演、编舞的心血,于2022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原告王某某发现,南京某舞蹈培训公司发布在线上进行商业推广的一段33秒的舞蹈视频,与自己的舞蹈作品高度相似,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作品侵权并承担赔偿。
       法院经查明发现,被诉侵权视频时长33秒,原告舞蹈作品时长3分40秒,被诉侵权视频虽短于原告的舞蹈作品,但其舞蹈片段,均可在原告舞蹈作品中的1分8秒到9秒、1分13秒到1分16秒、1分20秒到1分22秒、1分28秒到1分30秒等多处找到相对应的连贯动作和造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视频尽管在部分动作的伸展幅度、动作完整度上与原告作品存在差异,但整体的舞蹈背景氛围、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关键舞蹈动作、连贯性系列动作的表达上相同或高度近似,所用配乐亦与原告王某某舞蹈作品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视频与原告涉案舞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某舞蹈培训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翻跳他人舞蹈获取收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