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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期【建诺每日法评】:填了入职登记表可否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日期: 2024/06/03


填了入职登记表可否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但用人单位各种原因,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上,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办理入职登记、录用审批等手续。对此,在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会以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文件予以抗辩。
       依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文件能否认定为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成为案件审理焦点。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进行判断,是否包含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其次,判断该入职登记表是否为双方合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内容若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那么,用人单位即可以此作为抗辩,主张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