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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5期【建诺每日法评】:以发起人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 2024/06/05


以发起人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丙为乙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26日,在乙公司设立过程中,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作为商业之用。2013年4月15日,乙公司正式成立,并一直使用系争房屋。2015年8月7日,经核准登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由丁公司变更为甲公司。2017年8月28日,丙死亡。2018年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要求其搬离租赁房屋,因乙公司未在限期内撤离,故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辩称,发起人丙已经死亡,依法应当中止审理。同时,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其从未与原告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应为丙。
       笔者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公司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乙公司的发起人丙先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成立后也实际使用该房屋,其系以实际行为对系争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并事实上享有了合同权利也履行了合同义务,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参考案件:(2019)沪0113民初14301号]。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