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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中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责任认定

日期: 2024/06/12


新公司法中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责任认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进行了重点规范,其中一大亮点是明确了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责任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董事催缴出资义务以“公司成立后”作为董事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董事就负有催缴出资义务,既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未缴纳或未全面缴纳出资的情形,也包括公司增资时股东未缴纳或未全面缴纳出资的情形,还包括出资加速到期时的提前催缴。
       第二,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启动要件。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的启动要件是“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未按期”的判断标准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且不超过五年。“未足额缴纳”包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两种情形。
       第三,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形式要求。董事个人的催缴行为不能替代董事会决议,判断董事是否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核心形式要件是“书面催缴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传真等,但“书面催缴书”不等于“书面催缴”,应有规范的文本形态。一般而言,书面催缴书应包括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及其期限、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尚欠金额及补足的方式等。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