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03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按份共有的物业费应如何承担?

日期: 2024/06/13


房屋按份共有的物业费应如何承担?

       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因其提供服务的小区业主A某拒绝缴纳物业费而将A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A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其与B某按份共有(A某占80%,B某占20%),故物业费应由二人按照份额支付。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A某支付房屋欠缴全部物业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首先,物业公司与A某房屋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次,物业公司也实际为案涉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A某应当按约按期缴纳物业费。至于A某提出应与B某按份承担物业费的问题,对此,上海中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307条之规定,在对外关系上,A某和B某作为共有人对物业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A某支付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A某主张对外按份承担物业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A某如果认为其对外偿还债务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内部其他共有人追偿。
       综上,为了避免房屋在按份共有情况下物业费承担主体内部之间产生争议,律师建议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之间均应对因本协议产生的全部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07条“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