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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5期【建诺每日法评】:车辆修理期间租车出行,能否要求赔付租车费

日期: 2024/06/15


车辆修理期间租车出行,能否要求赔付租车费

       2022年10月,何某驾驶车辆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梁某车辆受损,事故经认定由何某负全部责任。后,梁某将车辆送至维修,期间梁某租车出行。现梁某诉请何某赔付租车费等,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因此梁某诉请租车费可合理范围内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本案中,法院认为梁某主张因三方对维修金额均不予确认,没有向维修机构支付维修费用,导致迟迟未能取回车辆而租车长达一年多时间,产生远超维修价的租车费,存在不合理且为扩大损失,因此仅支持部分损失。
       建议:在车辆维修期间,可采用租赁车辆的方式出行,但注意不可滥用权利,建议租赁同级别、品牌型号的车辆,且跟进原车维修进展,及时取回维修车辆。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