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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7期【建诺每日法评】:微信账号买卖不合法,买卖行为无效

日期: 2024/06/17


微信账号买卖不合法,买卖行为无效

       小赵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小程为网红医美顾问。小赵(受让方)与小程(出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小程将其拥有的9个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小赵,小赵受让并支付转让价款50万元。小程收到小赵全部转让款后现场配合小赵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和解除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即视为完成微信号虚拟财产的交付。微信号完成交付转让后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小赵所有,后期微信号后续责任和义务与小程无任何关联。小赵承担受转让微信号后续经营的所有风险和义务。
       协议签订当日,小赵支付小程转让款30万元,小程将约定的微信号交付小赵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涉案9个微信号均经实名(身份证号码)认证、绑定手机号码,部分账号绑定了QQ号、邮箱及银行卡。涉案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现因小赵未支付尾款,小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赵支付尾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微信账号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的有机载体,其承载了使用者个人特有的可识别信息和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遂驳回小程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协议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