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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8期【建诺每日法评】: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

日期: 2024/06/18


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

       黄某某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仿制的戴森机器,一般是添加客户微信之后,根据对方的需求进行供货,批发和零售都可以。客户下单后,黄某某便向上游厂家进货,货物主要以仿制的戴森V11S、V12S等机型的中性吸尘器、AM09机型无叶风扇为主。到货后,黄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使用丝印机器,在机器的固定位置打上“dyson”字样的丝印,随后使用在他人处采购的假冒戴森外包装进行包装,完成后再通过快递发货到买家指定地点。根据型号不同,仿制戴森机器每件定价在580元至670元不等。
       经他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仓库内查扣的带有“dyson”商标的商品,以及黄某某销售给钟某某带有“dyson”商标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但构成民事侵权,仍涉及犯罪。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