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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期【建诺每日法评】:房产租金是否能够执行

日期: 2024/06/21


房产租金是否能够执行

       房产作为执行案件中最主要的财产种类之一,是执行法院发起网络查控的重点对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房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理论上,无论该房产被谁查封,均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优先收取房产租金。因此抵押权人是确定可以就租金受偿的。
       那么对于房产租金应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采取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租金基于租赁合同产生,是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采取冻结债权并通知履行的执行措施。
       债权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产生,收入是一方向另一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得,虽然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本质上也属于债权,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可知,该条款所指的收入有其特定含义,并非广义上的收入,形式可以是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可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咨询费或存款利息等。因此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收入应涵盖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或持续性、连续性特征的收入,此类收入不同于其他债权,理应区别对待。而就房产租金而言,给付的时间、金额及方式通常都很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收入类型,对其采取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更为合适。但进行冻结债权并通知履行也是许多法院的常规做法。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