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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期【建诺每日法评】:用工单位与签合同单位不一致,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工资?

日期: 2024/06/22


用工单位与签合同单位不一致,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工资?

        劳动者与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却是B单位,劳动者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由哪个单位支付?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上述两单位系关联单位且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法院认为劳动者与B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且B单位与A单位对黄某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为此判决实际用工的B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实际用工的B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A单位共同承担。
       实践中,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以关联单位混同用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使劳动者维权难度增加,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注意工作内容涉及的用工单位主体,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查看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等信息,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及时按照实际用工时间、用工关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起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