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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中的股东直接诉讼

日期: 2024/06/23


新公司法中的股东直接诉讼
    
       新公司法对股东资产收益权与知情权均做了诸多完善。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东权利的更好行使,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诉讼权也进行了多处完善,保证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有效的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股东诉讼权是指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它包括了为了股东个人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利益的代位诉权。现在就简要介绍一下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公司瑕疵决议之诉。公司决议有“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瑕疵决议类型中,股东均可通过行使诉讼权救济自身权利。(二)失权股东救济之诉。新公司法新增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度。在该制度下,新公司法配套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及失权救济制度。股东失权制度是指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宣告其失去相应部分股权的制度。对此,股东若对失权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便是股东失权救济制度。(三)股东知情权之诉。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依法履行了相关前置程序,而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受阻之诉。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该股东或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列明的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六)公司强制解散之诉。新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七)董监高侵权之诉。新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